公正的第三方鉴定六十余万 何来二百四十九万
本网讯(记者罗列凡家)近日,家住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建设村深基湾组 31 号的秦友忠非常郁闷:明明通过公正的第三方鉴定的的工程总造价不超过63万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胜友却判决为:249万多元,是这一起冤假错案友的直接缔造者,差距之大,令人乍舌与震惊!
接到秦友忠的投诉,记者展开了调查,并把该案情的所有资料发给了《中国政法大学》朱为博士,并电话采访了他——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张学强,男,汉族,1981 年9 月 21 日出生,家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两江名居 E2-2-2号公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家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利民五社村民陈中政,该公司总经理。因秦友忠与被申诉人张学强、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 03 民终 2435 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民申 2638 号民事裁定书并驳回申诉人的再审申请。申诉人仍对不服,现请求贵(单位/人)能对本案进行复查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据知情人透露:这一起冤假错案的主审法官陈胜友收受原告方巨贿赂不言而喻。
事实及理由:
一、张学强与秦友忠之间没有就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 03 民终 2435 号民事判决认定张学强与秦友忠之间的结算金额为 2441971.38 元系认定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予以证明。
1、张学强举示的《南川区大观镇养老公寓装修已完成工程量费用汇总表【2015 年 8 月 16 日止进度款】》是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与秦友忠代表的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结算,不是秦友忠与张学强之间的结算。在张学强举示的证据《南川区大观镇养老公寓装修已完成工程量费用汇总表【2015 年 8 月 16 日止进度款】》的落款处只列有“甲方签章”和“乙方签章”,共两方当事人。
甲方鉴章处有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陈中政签名,乙方鉴章处有秦友忠、张学强以及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代表人谭远华签名。由此可见,秦友忠、张学强、谭远华三人的签名都是代表乙方在签字。因此该汇总表中的结算是涉案工程的业主单位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秦友忠、张学强、谭远华作为一方的结算。另外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政在该汇总表中注明:“经审核同意工程结算款为贰佰肆拾万¥2400000 元”。
所以前述内容也证明这是涉案工程的业主单位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秦友忠、张学强、谭远华三人代表的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金额,不是秦友忠应支付给张学强的金额。因此该结算不是秦友忠与张学强之间的结算,该汇总表中的 2441971.38 元和 240 万元以及结算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是秦友忠与张学强之间的结算行为,更不能认定为是秦友忠与张学强之间的结算金额。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一)》第 8 条明确规定:“发包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别于转包人或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合同关系,两者在主体、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违约责任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约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或分包人名义向发包方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是代理转包人或分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的行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行为。该结算资料中载明的工程量或工程价款不能作为转包人或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依据。
”二、在 2018 年 9 月 12 日,申诉人委托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装修价值出具《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书》(重康评咨报字(2018)第 73号),涉案房屋的装修成本仅为¥616110 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 03 民终 2435 号民事判决认定张学强与秦友忠之间的结算金额为 2441971.38 元严重显示有失公平。
三、张学强与秦友忠之间没有就涉案工程价款进行结算,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 03 民终 2435 号民事判决秦友忠向张学支付 2441971.38 元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2016)渝 03 民终 2435 号案件承办法官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05 条的规定对本案中秦友忠与张强之间是否进行结算以及结算金额究竟是多少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核,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
五、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违反法定程序,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依据重庆润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合同》以及《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养老公寓装修工2015 年 8 月 16 日止竣工验收单》以及《决算付款协议》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诉人秦友忠与张学强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秦友忠均是代表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案一审及二审法院没有依法通知重庆黄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2 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之规定,其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现请求贵(单位/人)能对本案进行个案监督并督促人民法院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9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张学强于2015年8月16日中午纠结了黑社会人员32人把该案被告秦友忠以张学强请秦友忠吃饭为名骗至原重庆市北碚区“黑格牛排店”,限制秦友忠自由并暴力威胁从当天中午12时至第二天凌晨近3点钟近15个小时,导致秦友忠精神恍惚,在这期间张学强用西瓜刀架在秦友忠脖子上,强行让秦友忠签字欠他工程款2491971.38元。
在张学强挟持秦友忠期间,秦友忠曾向北碚区公安分局北温泉派出所报过案(有报案记录可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面对双方争议如此悬殊的情况下,也不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常理:委托公正的第三方对案涉工程进行评估签定,个中的“猫腻”不言而喻,至少是有失公允。
秦友忠多次向各级法院反应,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几年来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们私了嘛!他们究竟怕啥?在逃避啥?
秦友忠告诉记者,这一起典型冤假错案要求各级法院重新审理,引以为戒,杜绝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涉该案工程后经过公正的第三方签定,总造价不超过63万元,何来2491971.38元,真是天下奇案。
对此案结最终结果如何,记者将作跟踪报道。
来源http://www.sx198.cn/ArticleView_171012.html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