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百善孝为先!老人去世,子女因拒付父亲生前医药费被医院告上法院,法院如何断?这是“义务”并非“债务”,子女应当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医药费。
案情回顾
老人离世欠下医药费无人支付
父亲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治疗无效后死亡。离世的老人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药费尚有4万余元,无人向医院支付。当事医院遂以老人子女为被告,起诉要求老人子女清偿其父亲生前欠付的医药费。
法院认为
老人子女应清偿欠付的医药费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让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亦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承担老人医药费属于赡养的一部分,遂判决由子女清偿父亲生前欠付的医药费。
以案说法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也包括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
承担父母的医疗费属于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范畴,不因无继承财产而消灭,也不因侵权而转嫁,更不以放弃继承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若因放弃继承遗产或第三人侵权而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于善良风俗及立法初衷,也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讯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