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邡一家超市因为卖了一瓶过期酸奶,被消费者起诉到法院。经过审理,超市方日前赔偿消费者900元。
据了解,今年9月24日,张某某在什邡市某超市花费8.5元购买了一瓶酸奶,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保质期为12天。购买后,张某某发现上述产品已过期,遂前往该超市反映并要求赔偿,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见赔偿无果,张某某到什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损失1000元并退还购物本金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购买的酸奶系过期食品,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物的义务。该超市销售过期酸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张某某要求超市赔偿并退还货款的诉请,法院应予以支持。法院在向超市释法析理后,超市认识到了错误,并承诺在今后经营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超市当场向张某某支付900元赔偿款。
法官提示,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需要人们引起重视。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库存和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食品应及时清理,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若买到过期食品应及时保留相关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