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去打工,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本案维权主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依法综合审查。大学生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就业为目的持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大学生起诉索要工资
大学生某甲到乙公司上班,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为2800元/月,后因乙公司未足额支付某甲工资,某甲索要工资无果后,便以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某甲在入职时系大学生,但其入职并非是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也非勤工助学,而是以就业为目的持续向被告提供劳动,接受被告的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故某甲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某甲支付尚欠工资。
以案说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判决对切实保障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大学生一般年满18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入职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商好工作时间、地点及工资等相关事宜,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后应尽快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赖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