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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沦为空文:合肥市蜀山区四户农民土地承包案陷入“执行难”困局

2026-04-14 21:43:50 来源:微信公众号 阅读:

一纸法院的生效判决,本应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然而,对于合肥市蜀山区的四户农民潘从保、潘从元、潘从林、刘明金来说,这份胜诉判决却成了“看得见、摸不着”的纸上权利。历经数年维权,尽管法院已明确认定其合法土地经营权,但相关政府部门与村委会至今消极应对,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农民合法权益悬而未决。

  法院判决清晰确权,村委会剥夺承包权

  时间回溯至2018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分别就潘从保、潘从元、潘从林、刘明金四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案号分别为(2018)皖0104民初2457号、(2018)皖0104民初2453号、(2018)皖0104民初2454号、(2018)皖0104民初2445号。

  判决书明确认定:四户农民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而小庙镇小蜀山村委会的行为剥夺了其应有的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村委会及负有协助义务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

  然而,判决生效多年后,四户农民仍未拿回属于自己的土地经营权。

  政府协调会“纸上谈兵”,承诺落实成空谈

  面对法院判决迟迟无法执行的情况,四户农民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2025年3月19日,合肥市蜀山区农林水务局牵头召开协调会,小庙镇政府、小蜀山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共同参会。会上,各方一致承诺“按判决执行”。

  次日(3月20日),蜀山区农林水务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内容仅为重复“按判决执行”这一原则性表述,既未明确办理期限,也未指定责任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更未拿出任何实质性推进方案。

  时至今日,时隔一年有余,四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依旧未得到任何实质性恢复。小蜀山村委会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小庙镇政府未履行督促与协助执行职责,蜀山区农林水务局亦未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明确办理期限、责任单位”的规定推动实质性化解。

  多重法律红线被踩,基层“议而不决”痼疾凸显

  本案暴露出部分基层单位在落实法院判决过程中存在的“重协调、轻落实”“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突出问题。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多部法律法规:

  1.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故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法院可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2条: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应当推动实质性化解,不得敷衍塞责、程序空转。仅以原则性表态代替具体措施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3. 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懒政行为,可给予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可降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可开除。

  若经查实,小庙镇政府、小蜀山村委会存在故意不执行判决、消极配合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相关主管领导亦可能面临监察机关的问责。

  一纸判决不是终点,法治公信力不容侵蚀

  法律界人士指出,胜诉判决的权威不在于纸张本身,而在于其能够被有效执行。当“按判决执行”的承诺在文件柜里积灰,当法律赋予的耕作权沦为无法兑现的纸面权利,受到损害的不仅是农民的切身利益与生计保障,更是法治政府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根基。

  “执行难”是司法领域的顽疾,而涉及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案件尤为典型。部分基层单位既是纠纷的当事人或关联方,又承担着协助执行的法定职责,这种身份重叠往往导致判决落地受阻。

  根治“纸面执行”,不能止于召开协调会、出具原则性意见。唯有以问责之剑斩断懒政链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方能让司法权威真正穿透基层,让每一份生效判决都能从纸面走向现实。



  截至发稿,潘从保等四户农民仍未获得应得的土地经营权。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kKpjWzqd7SvA6jFMhCZz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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